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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演讲是继续思考 IAC 定义的绝佳机会

跨国武装冲突

特里斯坦·费拉罗博士在他的文章中重点讨论了《国际武装冲突的宣告者》中最具争议的部分之一,即我将一国对位于另一国领土上的武装团体使用跨国武力进行单一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进行分类。我捍卫的立场是,没有领土同意

其次,特里斯坦·费拉罗似乎认为我反对在跨国冲突情况下将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进行双重分类(第 371-374 页)。在我看来,如果干预国不仅针对武装团体,还针对领土国家,那么“双重分类的武装冲突”将是合适的。我反对的是,一个国家在未经另一个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土上使用武力,都会自动被视为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根据我的研究,只有在使用武力针对另一个国家时,才会出现这种额外的国际性武装冲突。提醒一下,这本书建立了一个假设,即一个国家在另一个国家领土上的武装行动会触发国际性武装冲突,除非有证据证明该行动是针对武装团体的。在书中,我详细列出了一系列标准,以帮助确定这些行动是针对武装团体、领土国家还是两者兼而有之(第 353-366 页)。例如,我得出的结论是,2006 年,以色列与真主党之间发生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以色列与黎巴嫩之间发生了国际性武装冲突。此次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发生并不是因为以色列在黎巴嫩领土上使用武力,而是因为以色列的一些行动是针对黎巴嫩的。

第三,与特里斯坦·费拉罗的建议相反

 

我无意在确定国际性武装冲突是否存在时引入主观因素。我强调,我拒绝使用交战敌意标准,并解释说,我通过客观因素确保一国对另一国使用武力的敌意是必要的。此外,我在书中多次重申我对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事实定义。最后,正如我已经说过的,我在书中准确地提出了假设和一系列标准,以确定使 巴拉圭电报号码 用武力的目标是什么,而不仅仅是交战方的意图。

第四,我认为,正如特里斯坦·费拉罗所言,我既强调占领的同意,又拒绝承认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存在,这种观点前后矛盾。在我看来,我始终高度重视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存在和占领情况的缺乏同意。事实上,在我看来,根据多数人的观点和判例,国际性武装冲突(和占领)只有在没有领土国家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发生。话虽如此,我并不认为缺乏同意本身足以证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存在。换句话说,缺乏国家同意是国际性武装冲突(和占领)存在的必要条件,但还不够。

结论

 

由于篇幅所限

 

我没有回应 Julia Grignon 和 Tristan Ferraro 提出的所有非 认为这两位候选人都表现出了愤怒 常中肯的评论,我希望在接下来的几天和其他场合继续进行这种讨论。

四十年前通过的《附加议定书》是武装冲突规制领域的一个里程碑。通过发展和补充《一般规则》,《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 越南推廣 书》大大改善了对武装冲突受害者的法律保护。《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一项重要成就是编纂和发展了有关敌对行为和保护平民免受敌对行为影响的规则。在条约法中,这些规则自 1907 年《海牙 公约》以来一直未受影响。另一项重要改进是将《一般规则》授予的保护扩大到所有医务人员、单位和运输工具,无论是民用还是军用。这两项议定书还扩大了《一般规则》规定的缔约方的义务,包括为武装冲突一方权力范围内的所有人提供基本保障、禁止对被拘留者和被拘禁者实施暴力行为、要求缔约方为他们提供基本必需品,并在受到刑事起诉时尊重公平审判保障。此外,《国际人道主义法》第 90 条为国际人道主义法带来了新的控制机制:国际人道主义实况调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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