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博客 » 国家责任基于“客观”责任原则

国家责任基于“客观”责任原则

主观门槛的概念显然在政府和高等法院的推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显然,标准 2(c) 本身(上文引用)中没有明确提及主观门槛。因此,任何此类门槛都需要来自三个来源之一,每个来源都与标准 2(c) 有关:一般国际法(特别是国家责任法)、国际人道主义法或“严重违法行为”概念。将表明,在任何情况下,这种门槛都不存在一般性问题。

一般国际法

 

在许多领域,国际法并不关心意图、鲁莽、疏忽或其他“主观”责任标准的问题。也有例外(例如,参见1948 年《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请参见此处),但值得一提的是,国际法委员会 2001 年《国家责任条款》并未就此规定一般规则,而是将选择权留给了具体的(主要)国际法规则。事实上,正如对国家责任条款第 2 条的评论所述,“在缺乏对主要义务(例如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的精神要素的任何具体要求的情况下,只有国家的行为才是重要的,与任何意图无关”(对国家责任条款第 2 条的评论第 10 段)。詹姆斯·克劳福德 (James Crawford) 明确阐述了国际法的一般立场:

再次强调,,即一旦确定违反了国际法主要规则规定的义务,就足以产生责任的 摩洛哥电报号码 次要后果。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无需证明任何违法行为、过失或犯罪意图……从政策角度来看,这一结论是可取的,因为国家行为背后的“意图”是一个众所周知的难以理解的概念,更不用说证据问题了(克劳福德,《国家责任:一般部分》(CUP,2013),第 61-2 页)。

这说明国际法中“客观”责任的非例外性质,即国际法义务的普遍性,违反这些义务并不取决于任 而出不仅仅需要出色的产品或服 何主观因素,例如故意或鲁莽。事实上,在这种背景下,人们可能会假定不存在任何此类因素,而无需在所涉特定主要规则中明确表明。就标准 2(c) 而言,任何此类主观因素都必须体现在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特定规则中或其“严重违反”概念中。

国际人道主义法

 

上述引文表明,政府和高等法院认为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相关规则本身包含主观因素。然而,至少对于某些最重要的 越南推廣 相关规则而言,情况似乎并非如此。在这一特定背景下,有许多人道主义法规则存在争议,包括区分原则(合法目标与非法目标之间的区别)(《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48、51(2) 和 52(2) 条,《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13(2) 条)和比例原则(预期平民伤亡与预期军事优势之间的区别)(《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1(5)(b) 条和第 57 条)。尽管所谓的海牙规则作为基于条约的人道主义法,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的适用范围有限,但它们作为习惯法的适用是毫无争议的(见2005 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国际人道主义法研究)。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