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准许对 2017 年高等法院关于反对武器贸易运动诉国际贸易大臣案 的裁决提出上诉。
该案件和高等法院 2017 年的判决已经收到一些评论(见此处)。简而言之,该案件涉及对政府继续批准向沙特阿拉伯出口武器的许可证的公法质疑,理由包括国务卿得出的结论是,在沙特领导的也门联盟的背景下,不存在“这些物品可能被用于实施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明显风险”,这是不合理的(欧洲理事会共同立场 2008/944/CFSP中规定的综合标准第 2(c) 条,并被国务卿采纳为授予或拒绝出口许可证时应遵循的政策)。高等法院裁定反对武器贸易运动败诉,并得出结论认为国务卿允许继续向沙特阿拉伯出口武器的决定是合理的。
本帖重点关注的是政府在决定是否授予或拒绝出口许可证时以及高等法院在其判决中犯下的法律错误。具体而言,政府和高等 卢森堡电报号码 法院似乎都错误地认为,在说存在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之前,必须满足一定的主观犯罪意图门槛。这个问题在高等法院的听证会和判决中得到了一些评论(见此处和此处)。本帖的目的是清楚地说明为什么至少在一般情况下不适用这样的主观门槛(无论是故意、鲁莽、疏忽还是其他)。
政府的立场和高等法院的判决
政府的意见表明,政府显然关注的是某些被指控违反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是否是故意的。例如,外交和联邦事务部中东和北非司定期更新也门国际人道主义法,并发送给外交大臣,其中经常提到在确定是否遵守人道主义法时所谓的一般主观因素方面证据不足:“更新指出,意图是评估国际人道主义法遵守情况的关键因素,并承认通常没有足够的信息来确定意图”(高等法院判决第 153 段)。事实上,在其基本论点(第 38 段)中,政府认为“严重违法”与“战争罪”相同(因此纳入了后者的犯罪意图要求)。
重要的是,这似乎对高等法院的法律处理方式产生了影响
因为高等法院的判决也表明,高等法院在评估 认为这两位候选人都表现出了愤怒 证据时过于关注所谓的主观因素。尽管法院在判决的开头就澄清说,“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战争罪”不是同一概念,但法院似乎认为主观标准(即使不是意图)仍然是前一个概念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认为,‘严重违反’这一通用术语包括鲁莽行为以及蓄意或故意行为”(第 18 段)。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仍然完全混淆了相关的国际人道主义法标准(正如下文所示,这些标准通常不包含主观门槛)和 越南推廣 国际刑法标准(它们确实包含主观门槛,因为它们规定了个人刑事责任的条件,而不是国家责任)(例如,见第 24 段,其中引用了国际刑法的比例标准)。这种方法对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的影响在以下声明中显而易见,该声明错误地将主观测试归因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区分规则:
平民伤亡的事实并不意味着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更不是严重违反。习惯国际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早已承认军事冲突中会发生平民伤亡。“区分原则”禁止故意袭击平民……(第 208 段)(着重强调)
这反映出明显的法律错误:国际人道主义法禁止对平民进行袭击,无论是故意、鲁莽、疏忽还是简单的错误(如下所示)。当法院在结论段落中指出“国务卿有理由得出以下结论:(i)联盟没有故意针对平民……”(第 210 段)时,这一错误对法院结论的潜在重要性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