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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国际刑事司法的未来可能取决于国内司法管辖权

 

 

人权捍卫者往往在倡导问责和启动刑事诉讼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他们自己往往缺乏证据收集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这可能导致收集的信息无法被法庭采纳。反过来,受害者在反复接受采访后,发现他们的大部分证词在法庭上无法作为证明证据时,就会感到失望。

各国行为者都试图解决这样一个现实问题

 

 

国家刑事司法行为者在调查和审判国际犯罪时需要援助。15 年前,检察官办公室在2003 年初的一份非正式专家文件承认了这一点,并考虑向寻求开展补充调查和起诉的国家当局提供直接援助和建议的可能性。直接援助和建议设想包括交换信息和证据、技术咨询、培训和其他援助。

这些想法从未被检察官办公室采纳为政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资源有限,而且其核心任务是调查和起诉其管辖范围内的犯罪。但在考虑信息交换时(如《罗马规约》第 93(10) 条所预见的),检察官办公室发现了一个可能很有希望的全面反有罪不罚战略途径,这强化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在国际层面进行的收集、处理、分析和法律资格工作可以成为协助国家层面调查和起诉工作的有效手段。

国际审判、奇维塔斯马克西玛和正义与问责中心等组织也承担了这项工作。他们收集并分 马耳他电报号码 析来自受害者、受害者协会、证人和其他可靠来源的信息,为战争罪嫌疑人建立可供审判的卷宗,以此对暴行实施者提起公诉。这些信息随后被提交给主管当局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起诉。这些非政府组织已经将案件提交给各国法院——针对利比里亚军阀的案件提交给美国法院,针对叙利亚将军的案件提交给法国法院,针对冈比亚前内政部长的案件提交给瑞士法院。他们的工作有效且令人印象深刻,但却形成了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各自不同的案件拼凑物。

为填补叙利亚的问责空白

 

联合国大会 了解如何改变您的 B2B 销售方式并取得卓越的成果 通过了第 71/248 号决议,设立国际公正独立机制,协助调查和起诉自 2011 年 3 月以来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犯下的国际法所规定的最严重罪行的责任人(“国际公正独立机制”)。叙利亚国际公正独立机制于 2016 年 12 月成立,履行两项职能。第一,收集、合并、保存和分析违法证据。第二,准备档案,以便按照国际法标准,在拥有或将来可能拥有对这些罪行管辖权的国家、地区或国际法院或法庭上促进 越南推廣 和加快公正独立的刑事诉讼程序。叙利亚国际公正独立机制受到了国家检察官的欢迎。

IIIM 模式是出于绝望而产生的一项创新——在不久的将来,有效的国内起诉没有现实前景,缺乏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而且由于安理会受阻,没有通往这一目标的途径。(解除安理会的阻挠的努力也失败了)。但它也为其他情况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在这些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特设或混合法庭可能拥有管辖权,但它们无法在该国或其他拥有管辖权的国家启动国内诉讼。它还将有利于追究责任,因为它集中了国内民间社会、国际非政府组织、联合国维和特派团人权部门、专门监测团、实况调查团、调查委员会和特别程序任务等广泛行为者的努力,所有这些行为者都在不同程度上协助国家努力将严重违法行为的肇事者绳之以法,并协助受害者寻求和获得对这些违法行为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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